新晃侗族自治县房产管理局关于房屋登记相关事项的公告
晃房公[2010]1号
登记号:XHDR-2010-42002
根据《物权法》、《房屋登记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将有关房屋登记事项公告如下:
1、我局决定于2010年10月1日起正式启用新版房屋所有权证,旧版房产证停止发放,已发放的旧证继续合法有效使用。
自2010年10月1日起,共有房屋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房产以及婚前房产归各自所有或共同所有。
2010年10月1日以前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办理房产登记的,仍被视为夫妻共有房产。处分该房产时夫妻双方必须都亲自到场签字。如需添加共有权人,可到房产交易大厅申请办理共有权更正登记。
2、办理在建工程抵押将不再发放《房屋他项权证》,而发放《在建工程抵押登记证明》。办理期房抵押将发放预购商品房抵押的《房屋预告登记证明》。
购房人需先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在此基础上到房产交易大厅办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领取预购商品房的《房屋预告登记证明》。在办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的基础上,到房产交易大厅办理预购商品房抵押登记,领取预购商品房抵押的《房屋预告登记证明》。
3、实施商品房屋买卖(预售)合同网上备案管理。建立起新晃侗族自治县房产管理局综合业务信息系统管理平台,实现商品房网上签约备案,并于2010年10月1日正式开通该平台。各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时,均要按规定进行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网上备案。
4、开通“新晃侗族自治县房产管理局”网站,申请人可以从该网站查询相关房地产信息与政策。
特此公告!
新晃侗族自治县房产管理局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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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redclou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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