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公共客运管理,维护城市公共客运秩序,保障乘客、经营者及从业人员合法权益,根据《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及《湖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共客运,是指在城区内以公交车和出租汽车等交通工具组成的客运体系。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客运的规划、建设、经营和管理。
第四条 城市公共客运应当与城市建设、经济发展、环境保护及公众乘车需要相适应,与道路运输相协调,坚持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结合,保证安全、畅通。
第五条 县城市管理局负责本县城市公共客运管理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有关工作。
第六条 城市公共客运实行企业、运营车辆及从业者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经营权招投标及延续许可的条件。
城市出租汽车经营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以服务质量为主要竞标条件,采取公开招投标方式有偿出让,有偿出让费上缴县财政,用于城市公共客运基础设施建设、行业管理及相关工作。
第七条 城市公共客运设施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政府主导、市场运作,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兴建城市公共客运基础设施,谁投资、谁受益。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污损和擅自占用城市公共客运服务设施。利用城市公共客运服务设施和车辆设置广告,应符合广告管理和车辆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经营资质
第九条 从事城市公共客运经营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客运车辆和相应的资金;
(二)有经培训合格的管理人员及司乘人员;
(三)有符合规定的停车场地及配套设施;
(四)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五)属于公共汽车客运的应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城市公共客运从业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龄和健康符合有关规定;
(二)经培训考试合格;
(三)驾驶员须有当地公安部门核发的驾驶证并有3年以上驾龄,且3年内无重大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四)在本县城区有固定或租用住所;
(五)被吊销客运资格的驾驶员,从吊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请从事城市公共客运工作。
第十一条 经营者确需调整线路、站点、班次、时间的,应当提前10日向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实施,并于实施之日的5日前向社会公告。调整线路、站点的,由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商定。
因市政设施建设、重大活动等特殊情况确需作营运调整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于实施之日的5日前向社会公告,突发事件除外。
第十二条 距城区较近的学校、医院、企事业单位及本县居民主要休闲旅游点等地,经城市公共客运主管部门与有关部门协商并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可以开通或延长公共汽车客运线路。
乘坐城市出租汽车的乘客,目的地在本县城区外的,出租汽车应将其安全送达目的地。
城市公交客运线路的开通、调整及站点(场)设置,涉及到道路旅客运输的,由城市公共客运管理部门、交通、物价管理部门统筹协调,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道路旅客运输车辆进城及在城区设置停靠站点的,应与城市公共客运管理部门统筹协调,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 客运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经营者的资格进行复审。经复审合格的,可继续经营。资格复审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注销其经营资格证书,并提请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十四条 客运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出租车和驾驶员的客运资格进行审验。经审验合格的,准予继续从事营运;审验不合格或者逾期六个月以上不参加审验的,注销其车辆营运证和客运资格证件。
第十五条 经营者变更工商登记项目或者停业、歇业的,应当凭有关部门的证明,自变更或者停业、歇业之日起十日内向客运管理机构办理有关手续。停业、歇业的,应当缴回有关证照。
第十六条 城市客运经营者应与从业者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办理社会保险,保障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等权益。
第三章 客运服务
第十七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执行由城市物价部门会同同级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并且使用由城市客运管理机构会同税务部门印制的车费发票;
(二)按时如实向城市客运管理机构填报出租汽车统计报表;
(三)按照规定缴纳税费和客运管理费;
(四)不得将出租汽车交给无客运资格证件的人员驾驶;
(五)未经客运管理机构批准,不得将出租汽车转让或者移作他用;
(六)符合其它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出租汽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车辆技术性能、设施完好;按规定设置统一标志、标牌;车容整洁;
(二)出租汽车应当装置由客运管理机构批准的,并经技术监督部门鉴定合格的计价器;
(三)小客车应当装置经公安机关鉴定合格的防备安全设施;
(四)出租汽车应当固定装置统一的顶灯和显示空车的待租明显标志;
(五)在车身明显部位标设经营者全称及投诉电话,张贴标价牌;
(六)符合客运服务规范的其他要求。
第十九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携带客运资格证件;
(二)按照合理路线或者乘客要求的路线行驶,不得绕道和拒载;营运途中无正当理由不得中断服务。
(三)执行收费标准并且出具车费发票,不得随意涨价;按照规定使用顶灯、计价器等客运服务设施;
(四)不得将车辆交给无客运资格证件的人使用;
(五)不得利用车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六)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员,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不得知情不报。
(七)遵守客运服务规范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条 城市公交客运经营者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执行城市客运服务规范,向乘客提供安全、方便、稳定的服务;
(二)按照规定的线路、站点、班次及时间组织运营,不得擅自或者改变营运线路,或者越线、越站营运;不得擅自停业、歇业或终止运营;
(三)设置老、弱、病、残、孕专用座位和禁烟标志;
(四)定期对客运车辆进行维护和检测,保持车辆技术安全性能符合有关标准;
(五)不得拒载中小学生、老年人、伤残(军)人等优惠或免费乘车对象;
(六)车辆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行驶时,应安排后续车辆,后续车辆不得拒载;
(七)不得随意提高票价;
(八)符合其它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应当加强对驾驶员、售票员、调度员的管理,提高服务质量。
第二十二条 城市客运车辆及经营证件应每年进行一次审验,审验内容包括车辆技术管理、车辆违章记录、车辆服务设施、车辆承运人责任保险情况等。审验符合要求的,城市客运主管部门在车辆经营证件审验栏中注明;不符合要求的,应责令限期整改或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三条 城市客运主管部门应制定城市客运重特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重特大交通事故处置机制;应监督经营者履行安全教育责任,落实对运营车辆的强制定期维护制度;按照规定安装消防等安全防护设施,保证运营车辆和设备符合国家安全标准。
第二十四条 城市客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公安交通、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确定城市客运站场交通安全保护范围,在交通安全保护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建有碍站场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进行其他妨碍城市客运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有义务承担县人民政府指定的抢险、救灾、紧急疏散等运送任务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城市公共客运主管部门及城市公共客运企业应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处理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服务质量投诉出现争议时,由城市公共客运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处。
第二十七条 城市公共客运驾驶员对下列情形可拒绝提供服务:
(一)在车辆禁停路段或逆向招手示意乘车的;
(二)携带易燃易爆等违禁及污损车辆物品乘车的;
(三)无人监护的酗酒者、精神病患者要求乘车的;
(四)不告知具体去向及要求驾驶员作出违法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 乘客应按照标准支付车费和因线路需要而发生的过路、过桥等费用,不得携带危险物品或者其他有碍他人安全、健康的物品上车。对下列情形可以拒付车费:
(一)出租汽车不按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及不出具车费发票的;
(二)出租汽车未经乘客允许另载他人的;
(三)出租车当班驾驶员不在规定位置放置《服务资格证》的; (四)无法完成运送任务或无正当理由中断服务的;
(五)无正当理由或未征得乘客同意而故意绕道的。
第二十九条 城市公共客运管理部门应加强经营者及从业人员的法律法规、职业道德、经营规范、服务技能等方面的教育管理,并组织开展城市客运车辆、从业人员及相关企业创星级服务活动。
第三十条 城市公共客运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城市客运企业及运营车辆信用档案,完善服务质量监管机制及市场准入、退出机制,对其经营行为及经营资质实行定期考核,对发生重大服务质量事故及严重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由城市客运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作为下轮经营权续期考核依据。
第三十一条 城市公共客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乘客投诉处理制度,接到投诉后,应当于10日内作出处理并答复投诉人。
第四章 罚 则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湖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改正,可处以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1、擅自占用城市公共客运用地或者候车站、停车场等设施,或者将城市公共客运设施移作他用的;
2、擅自在城市公共客运站、场交通安全保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进行其他妨碍公共客运交通活动的;
3、污损或者毁坏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工具、设施的。
第三十三条 未取得城市公共客运营运证件经营城市公共客运业务的面的车、小轿车,由城市公共客运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之规定的,由城市公共客运主管部门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非出租汽车擅自安装顶灯、计价器等客运设施或者标识的,根据《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责令其改正,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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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redclou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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