晃政发〔2011〕5号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新晃侗族自治县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新晃侗族自治县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第十五届县人民政府第三十八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三十日
新晃侗族自治县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户外广告设置和管理,加强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的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办法》、《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怀政办发〔2009〕4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晃侗族自治县城市建成区内。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资源,是指占用或依附户外场地、空间、建(构)筑物、交通工具等设置的、可被用于发布广告的载体的总称。
第四条 户外广告资源是城市公共资源,户外广告设置者应按照本办法规定,依法缴纳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
第五条 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户外广告设置的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的设置许可管理工作和广告资源使用权的出让工作。
县财政部门是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征收的主管部门。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受县财政部门委托,负责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的具体征收工作。
第六条 城市户外广告有偿使用费是政府通过出让公共资源使用权而取得的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全额直接缴入财政部门指定的专用帐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主要用于户外广告管理、公益广告及户外广告牌位使用权“招、拍、挂”出让成本性费用等支出。
第二章 户外广告资源出让
第七条 城市户外广告资源应按照“统一规划、统一经营、规范管理”的原则,实行市场化运作,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确定使用者。
第八条 城市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权,通过以下四种形式取得:
(一)招标;
(二)拍卖;
(三)挂牌;
(四)产权人协议转让。
通过第(一)、(二)、(三)项形式取得户外广告资源使用权的,期限一般为5年;通过第(四)项形式取得户外广告资源使用权的,期限不超过3年。
第九条 因城市规划、建设等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拆除广告设施的,主管部门可以提前终止户外广告设施许可,收回已经招标、拍卖、挂牌的户外广告资源使用权,使用期限未满的,应依法给予相应补偿。
第十条 利用公共场所、市政公用设施和行政事业单位建筑物等公共产权资源设置户外广告的,必须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出让(已经取得使用权的,合同到期后,也要统一进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第十一条 零星户外广告牌位使用权可由主管部门通过协议的方式出让。
第十二条 城市户外广告管理部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有关规定,负责户外广告资源招标、拍卖、挂牌方案的制定和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取得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权的单位,凭中标通知书或成交确认书,按成交价缴纳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后,方可办理户外广告设置手续。通过协议转让的,经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缴纳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后,依法办理户外广告设置手续。
第十四条 依法获得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权,且广告设施由使用者自行出资设置的,期满后,原使用者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取得使用权时,可继续使用;未取得下期使用权的,可与取得下期使用权的所有人协商残值转让,未达成残值转让的,应自行拆除原设施。
第三章 征收管理
第十五条 县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征收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定,确保应收尽收,防止国有资源收益流失。
第十六条 利用公共场所、市政公用设施等公共产权资源设置户外广告的,所取得的招标、拍卖、挂牌收入全额上缴财政。
利用机关和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建筑物等产权资源设置户外广告的,所取得招标、拍卖、挂牌收入的30%作为户外广告载体占用费付给单位。
第十七条 企业、个人等非公共产权建筑物、设施、场地设置户外广告,必须经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审批、缴纳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后,方能出让。
第十八条 利用城市公交车体设置户外广告的,必须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所取得的招标、拍卖、挂牌收入的50%作为户外广告载体占用费付给公交企业。
第十九条 产权人利用自有场地、设施、建筑物为本单位作广告宣传的,必须经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审批、缴纳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后,方可设置户外广告。
第二十条 设置门店招牌广告(指利用店牌发布其他商品广告)、软体广告、交通工具广告(不含城市公交车),举办临时宣传促销活动,须缴纳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后,方可设置户外广告。
第二十一条 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按县物价部门审核标准收取。
第二十二条 城市户外广告不同区域划分和区域内户外广告使用权“招、拍、挂”平均成交价(按单位面积年折算)和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会同县财政、物价等部门确定,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政府重大活动或社会公益事业(公益兼商业除外)需要营造宣传气氛或设置公用指示牌,发布公益广告的,免收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县财政、工商、物价、城管行政执法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加强户外广告资源的监督管理,规范户外广告市场秩序,共同做好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征收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县监察、审计、财政、物价部门对违法违规行为应当查明事实,依法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5月30日
来源:
编辑:redcloud
本文链接:http://wap.hnxhnews.com/content/2011/06/19/838817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