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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晃侗族自治县关于鼓励投资兴业的若干规定
2013-09-05 16:19:47 字号:
晃发〔201313
新晃侗族自治县
关于鼓励投资兴业的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打造优良的投资环境,促进新晃县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我国现行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新晃侗族自治县关于鼓励投资兴业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一、投资政策
第一条 县内外投资商(含在外务工返乡创业人员)投资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本《规定》的条件且到县商务局等相关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均可享受本《规定》的优惠政策。国家产业政策未明令禁止的投资项目,在法律规定的文件资料提交齐备的情况下,各职能部门不得设置准入障碍。
第二条 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500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上的生产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800万元以上的非生产性项目,以及投资额达不到以上规定但企业所缴年税收县级财政所得部分达50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均可享受本《规定》相应的优惠政策。达不到以上投资规模或税收标准的项目,经县委县政府批准,可享受除土地、税费政策之外的其它优惠政策。
第三条 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一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及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商贸、物流、高新技术、旅游、农业产业化等鼓励类项目,除享受本《规定》优惠政策外,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特殊优惠政策。
第四条 符合本规定第三条要求的投资项目,按照投资商提出申请——商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提出方案——报分管县领导审核——政府常务会研究决定的程序进行审批,重大事项报县委常委会研究通过。
二、土地政策
第五条 投资商应依法取得项目用地的土地使用权。鼓励生产性项目进入工业园区生产经营,入园企业用地按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选择适宜的方式使用。
第六条 投资商租赁国有土地从事工业、农业、高新技术、旅游、生态环保建设等项目,前三年内政府每年给予年租金总额50%的补贴;对不破坏耕作层,从事农业、林业、牧业开发的企业,免交临时用地管理费。
第七条 生产性项目投产后3年内县级财政税收所得累计未超过企业用地所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县级所得部分时,给予县级财政税收所得相等额度的奖励用于扶持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扩大再生产;生产性项目投产后3年内县级财政税收所得累计超过企业用地所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县级所得部分时,给予土地出让金县级所得部分相等额度的奖励用于扶持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扩大再生产,超过的部分按本《规定》第九条实施。
三、税费政策
第八条 对符合条件的新办企业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可享受减税或免税的优惠政策。
第九条 县财政设立中小企业持续发展专项资金,对符合本《规定》第二条且未享受本《规定》第七条的投资项目,在签约后一年内投产,投产后企业所缴年税收县级财政所得部分达到50万元以上时,从正式投产后的第一年计算,第一、二、三年分别按县级财政税收所得的50%、30%、20%的标准,第四、五年按县级财政税收所得的10%的标准用于扶持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扩大生产。超过五年奖励期的投资企业,符合“中小企业持续发展专项资金”扶持条件的,给予定额奖励扶持;对符合本《规定》第二条且享受了本《规定》第七条的投资项目,投产后3年内所缴税收县级财政所得累计超过了企业用地所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县级所得部分时,从企业所缴土地出让金县级财政所得部分奖励完下年起,可按本条规定的未享受本《规定》第七条的投资项目标准继续享受税收奖励。投产后3年内所缴税收县级财政所得累计未超过企业用地所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县级所得部分时,从企业正式投产后的第四年计算,可按本条规定的未享受本《规定》第七条的投资项目标准继续享受税收奖励。超过五年奖励期的投资企业,符合“中小企业持续发展专项资金”扶持条件的,给予定额奖励扶持。
第十条 鼓励和支持县内企业积极安置我县劳动力和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县人民政府视其安置本县从业人员的人数、福利待遇等状况,予以培训补贴、岗位补贴、社保补贴等相关奖励。
第十一条 新办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项目或出口创汇项目,且年实现县级财政税收所得达到100万元以上的,由县财政在“中小企业持续发展专项资金”中给予定额贷款贴息补助。鼓励县内商业银行支持企业融资,对银行向企业提供生产经营贷款、票据贴现等,由县财政从“中小企业持续发展专项资金”中给予相关金融机构一次性奖励。
第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负责入园企业“四通”(通水、通电、通讯、通路)至厂界,优先保证园区企业用水用电,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保障长期稳定供水供电。
第十三条 企业产品获得驰名商标、湖南省著名商标,县政府分别给予8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国家、省、市名牌产品的企业,分别给予8万元、5万元、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成功申报取得国家地理标志品牌的单位或企业,申报费用是单位或企业出资的给予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申报费用是县财政出资的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国家、省高新技术认定的企业,分别给予8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省、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四条 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投资商在我县范围内申请办证或办理其它相关手续,相关部门除依照物价部门核定价格收取工本费外,在审批权限范围内对行政性和事业性收费留县部分予以全免(排污费除外),经营服务性收费按最低标准的30%收取。
四、服务政策
第十五条 实行联企服务制度。县人民政府成立专门协调服务班子并明确一名县级领导跟踪联系,根据项目需要,设立一名联络员,协助企业办理各种审批手续和协调各种问题,督促投资商在工程建设项目上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各职能部门向投资商发放“服务联系卡”,并明确服务内容、办事程序、办结时间和联系人等相关内容。
第十六条 实行一站式审批制度。投资商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由县政务中心“一站式受理、代理服务、窗口运作、统一收费、限时办结”。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审批事项,实行联合审批制,并由县商务局和审批部门明确专人跟踪落实。对投资规模在2000万元以上的入园工业项目,由县工业园管委会明确专人全程协调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实行涉企检查备案制度(环保局和安监局除外)。凡入企检查的部门和单位必须于年初将入企常规检查年度工作计划报县优化办备案。 除因突发事件或办理行政许可(审批)、处理投诉等紧急情况需进入企业检查的,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在每月1-20日对企业开展检查;因以上事项需紧急入企检查的,实施检查的部门和单位分管负责人可先向县优化办口头申请备案,在检查后5个工作日内补办涉企检查备案手续。
第十八条 实行绿色通行制度。县内行政执法部门对投资商的轻微违章行为,负责督促整改,不予罚款。
第十九条 严格执行企业发展环境建设“十个严禁”的规定:严禁未经备案进入企业检查;严禁在年检、行政许可审批、公共管理服务过程中搭车收费,强制服务对象缴纳各种会费、接受中介服务,或者指定中介机构为其服务;严禁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服务事项推诿扯皮、应办不办、无故拖延、设置障碍、故意刁难;严禁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故意刁难企业经营者和办事人员,到企业吃、拿、卡、要、报;严禁擅自对企业作出停业停产、吊销证照、查封冻结账户、扣押没收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严禁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严禁向企业强行拉赞助,强制征订报刊杂志,强制企业参加培训;严禁向企业强揽工程、强装强卸、强行参工参运、恶意阻工、强买强卖;严禁违规在企业开展评比、达标、考核等活动;严禁违规对企业采取停水、停电、停网络等行为。凡发生违犯以上规定的行为(投诉电话12342),县纪检监察机关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发展环境建设“六个一律”的规定》严肃查处。
第二十条 对侵害投资商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公安部门依法从重从快予以打击,在接警10分钟内出警,在5个工作日内向业主及相关部门作出书面反馈。涉及投资商的诉讼案件,县人民法院按特事快办原则依法予以快审快结。对涉商案件处理不公、处置不当、或故意包庇纵容侵权违法人员的,纪检监察机关、县委组织部门将严肃查处并追究领导及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企业存在的问题,由县内相关部门及时调处和纠正,凡未经县级调处整改而直接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或将问题上交的,由县内有关部门承担企业经济损失并负责消除不良影响。
第二十二条 实行评议考核制度。从社会各界人士中聘请评议监督员,在企业建立“测评点”,对县直单位在行政执法、机关效能、廉洁自律等方面情况进行民意调查和综合测评。每年对民意调查中问题突出、反映强烈,现场评议综合成绩排名靠后的单位进行重点整治,按《新晃侗族自治县“作风效能环境”评议问责办法(暂行)》实施问责。
第二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向符合本规定条件的投资商发放投资商证。投资商凭投资商证在新晃落户、入托、入学、就医等享受本县城镇居民待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额外收费。
第二十四条 对投资规模大、税收贡献大、模范守法的投资商,可作为省、市、县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以及各类先进人物候选人重点推荐,同时特邀其参加县内重大庆典和重要会议。
五、引资奖励政策
第二十五条 凡引进县内外投资商在县内新办企业并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工业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实际到位额的0.8%一次性奖励引资人;旅游、商贸物流和农业产业化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实际到位额的0.4%一次性奖励引资人;项目引资人为国家单位或属公职行为的按以上标准减半进行一次性奖励。引资人应依法缴纳所得税。
第二十六条 对引资人及引资单位的奖励,奖励对象应于当年12月10日前自行到县商务局办理申报和确认等相关手续,县商务局审查核实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县财政局按有关程序及时对引资单位和引资个人发放奖励。
六、其它规定
第二十七条 鼓励县内有一技之长或有经济管理能力的干部经组织部门审批后,到县内企业(含民营企业)挂职锻炼(最长不超过5年)。鼓励事业单位人员停薪留职直接参与或参股从事国家鼓励类的产业开发和兴办、领办生产性企业。兴办或领办企业对县级财政有较大贡献的,县人民政府予以物质和精神奖励;成绩卓著的,予以提拔重用。对利用自己所学专业知识帮助和扶持企业,协调企业矛盾和解决企业困难的在职干部职工,给予一定奖励。
   
第二十八条 符合奖励扶持条件的企业,在交清土地价款和税费,且当年年度内未出现违反计划生育、重大安全事故等行为,均在剔除税收成本后确定具体奖励扶持数额(不含税务、审计等查补数)。每年由县商务局会同县财政、税务部门核实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后兑现。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的具体实施细则分别由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商务局拟定经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后实施。
第三十条 房地产、矿产开采及资源型粗加工等项目不得享受本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本《规定》颁布生效后,新进或新办企业的优惠政策按本《规定》执行。之前县人民政府与投资商签订的项目协议涉及晃发〔2008〕19号文件规定优惠政策的,继续按晃发〔2008〕19号文件执行。县委、县人民政府之前颁布的文件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由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商务局)负责解释。 
 

中共新晃侗族自治县委办公室                

                                                                                                                                                   2013819日印发

来源:商务局

作者:商务局

编辑:redclou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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