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县委办公室
晃办〔2013〕37号
中共新晃侗族自治县委办公室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新晃侗族自治县关于鼓励投资兴业的
若干规定》相关条款的实施细则
根据《新晃侗族自治县关于鼓励投资兴业的若干规定》(晃发〔2013〕13号)(以下简称《规定》)第二十九条“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的具体实施细则分别由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商务局拟定经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后实施”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根据《规定》第十条“鼓励和支持县内企业积极安置我县劳动力和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县人民政府视其安置本县从业人员的人数、福利待遇等状况,予以培训补贴、岗位补贴、社保补贴等相关奖励”之规定,明确如下:
(一)培训补贴
1.享受对象
新录用没有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简称为“四类人员”)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和中小微型企业。
2.要求
①企业与新录用的四类人员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
②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前就业技能培训并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初级职业资格证。
③培训后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④培训时间为:A类不低于300个标准学时,B类不低于200个标准学时,C类不低于100个标准学时,每天按7个标准学时计算。
3.企业申请培训补贴需提供下列资料
①单位劳动用工备案手册。
②劳动合同。
③新录用的四类人员签字的就业技能培训补贴人员名册。
④新录用的四类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⑤失业人员提供《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毕业年度内高校未就业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提供《毕业证》复印件或学校有关证明。
⑥培训后实现就业的有效证明。
⑦定点培训机构或企业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
⑧定点培训机构或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4.标准
按照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的40%,对企业给予定额职业培训补贴
5.其它
①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以及其他国家产业政策不予鼓励的企业不能享受。
②企业根据自身发展需要于每年11月底前,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下年度培训需求计划。
③四类人员每年每人只能享受1次职业培训补贴。
(二)岗位补贴
1.享受对象
新招用原国有企业和县以上城镇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中的 “4050”人员、残疾人、低保家庭人员、应届高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和中小微型企业。
2.标准
“4050”人员、残疾人、低保家庭人员按800元/人进行一次性补贴,应届离校高校毕业生按1000元/人进行一次性补贴。
3.要求
企业与新招用的原国有企业和县以上城镇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中的 “4050”人员、残疾人、低保家庭人员、应届高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4.企业申请岗位补贴需提供下列资料
①单位劳动用工备案手册
②劳动合同
③享受补贴人员的名单及身份证复印件
④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表
⑤《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
⑥工资发放表
⑦单位在银行开立的账户
⑧社保机构出具的享受补贴人员社保缴费凭证
⑨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
⑩社会保险登记证副本
5.其它
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以及其他国家产业政策不予鼓励的企业不能享受。
(三)社保补贴
1.享受对象
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应届高校毕业生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和中小微型企业。
2.标准
用人企业为就业困难人员、应届高校毕业生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单位缴费部分之和。
3.要求
企业与新招用的就业困难人员、应届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4.企业申请社保补贴需提供资料
①单位劳动用工备案手册
②劳动合同
③享受补贴人员的名单及身份证复印件
④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表
⑤《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
⑥工资发放表
⑦单位在银行开立的账户
⑧社保机构出具的享受补贴人员社保缴费凭证
⑨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
⑩社会保险登记证副本
5.其它
①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以及其他国家产业政策不予鼓励的企业不能享受。
②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二、根据《规定》第十一条“新办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项目或出口创汇项目,且年实现县级财政税收所得达到100万元以上的,由县财政在‘中小企业持续发展专项资金’中给予定额贷款贴息补助。鼓励县内商业银行支持企业融资,对银行向企业提供生产经营贷款、票据贴现等,由县财政从‘中小企业持续发展专项资金’中给予相关金融机构一次性奖励”之规定,明确如下:
(一)新办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2年内完成3000万元以上的生产项目或出口创汇项目,次年(第三年)实现财政税收县级所得部分达到100万元以上且在县内金融部门贷款额在500万元、1000万元、1500万元、2000万元以上的,由县财政在“中小企业持续发展专项资金”中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定额贷款贴息补助。
(二)鼓励县内商业银行支持企业融资,每年银行向企业新增生产经营贷款、票据贴现等达到2000万元、4000万元、6000万元、8000万元、1亿元以上的,由县财政从“中小企业持续发展专项资金”中分别给予相关金融机构2万元、4万元、6万元、8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奖金按30%、30%、40%的比例分配给相关金融机构负责人、其他班子成员、工作人员。
(三)企业贷款、商业银行贷款额度以及奖励标准,由县财政局、县商务局、县工业经济局、县人民银行共同测算商定。
三、根据《规定》第二十五条“凡引进县内外投资商在县内新办企业并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工业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实际到位额的0.8%一次性奖励引资人;旅游、商贸物流和农业产业化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实际到位额的0.4%一次性奖励引资人;项目引资人为国家单位或属公职行为的按以上标准减半进行一次性奖励。引资人应依法缴纳所得税”之规定,明确如下:
(一)本细则适用于对符合《规定》的引资者进行奖励。凡于《规定》下发之日(2013年8月19日)以后签约并进资的项目,引资者均可依照本细则办理奖励申领手续。
(二)《规定》第二条标准的认定,“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500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上的生产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800万元以上的非生产性项目”,由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县商务局)进行审核。
(三)已在新晃投资的县内外投资者,增资扩建或再投资其他项目,对引资者不再予以奖励;凡超出项目备案或项目核准文件规定的建设期限、项目合同规定的最后进资期限的资金,对引资者不再予以奖励;投资者不能以引资者身份对其自身投资的项目申领引资奖励;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进行招商的项目,不纳入奖励范围;国家禁止类项目,对引资者不给予奖励。
(四)对引资人的奖励标准,按《规定》第二十五条执行,“凡引进县内外投资商在县内新办企业并符合《规定》要求的,工业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实际到位额的0.8%一次性奖励引资人;旅游、商贸物流和农业产业化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实际到位额的0.4%一次性奖励引资人;项目引资人为国家单位或属公职行为的按以上标准减半进行一次性奖励。引资人应依法缴纳所得税”。
(五)引资人申报必须在项目签订协议或合同后七个工作日内持以下材料到县商务局填写《新晃侗族自治县招商引资项目引资人申报表》(附件),填写项目概况、引资情况(含引进过程和投资者认可意见)报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方可确定是否为引资人。
(六)引资者本人须持有效身份证明(核原件,留复印件)于当年12月10日前自行到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办理申报和确认等相关手续后兑现。逾期不办者,视为自动放弃。若引资人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奖励申领手续,除上述材料外,还需同时提供由引资人出具的书面委托书(原件)及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核原件,留复印件)。
(七)引资人按本实施细则获取的奖励金需按法律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本实施细则由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新晃侗族自治县招商引资项目引资人申报表
中共新晃侗族自治县委办公室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9月27日
附件:
新晃侗族自治县招商引资项目引资人申报表
申报单位(个人)盖章 年 月 日
申报单位(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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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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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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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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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方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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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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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总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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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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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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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进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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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认可意见: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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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引资领导小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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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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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新晃侗族自治县委办公室 2013年9月27日印发
(共印220份)
来源:
作者:admin
编辑:redclou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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