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晃侗族自治县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晃政发〔2013〕9号)和《新晃侗族自治县城市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认定办法(试行)》(晃政发〔2014〕4号)规定, 为做好2014年度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工作申报工作的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2014年7月3日至9月3日
二、申请条件。
(一)申请家庭属无房户、危房户或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未超过10㎡户;
(二)申请家庭的成员具有新晃镇城镇常住户口,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
(三)城镇最低保障家庭出具由民政部门颁发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城镇居民低收入家庭,其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占全县城镇居民2013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600元)以下,并由以下部门出具相关证明:
1、机关、企业社保出具有无退休工资证明;
2、交警大队出具有无大、中、小型汽车证明;
3、住房公积金中心出具有无住房公积金证明;
4、社区(村)民主评议表。
(四)申请家庭未享受过国家购房优惠政策(房改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公积金等)。
(五)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的成员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不能申报:
1、有私有房产(人均居住面积在10㎡以上);
2、已经享受廉租住房保障政策;
3、已经作为其他家庭成员参与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
(六)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报程序。
(一)申请。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新晃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应当如实填报家庭住房、人口、收入、财产状况、家庭成员信息等有关材料,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审核机关调查核实其申报信息。
(三)初审。新晃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县房产管理局。
(四)审核。县房产管理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县民政部门,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给县房产管理局。
(五)公示。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县房产管理局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租赁补贴或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县房产管理局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县人民政府申诉。
四、补贴发放。
货币补贴实行银行存折发放到户。货币补贴对象发放名单确定后,由县房产局汇总填写《新晃侗族自治县2014年廉租住房货币补贴保障家庭花名册》及办理保障对象资金补贴存折,报县财政局。县财政局对货币补贴家庭名单和金额进行审核后,将货币补贴拨付到发放对象账户上
五、实物配租。廉租住房配租根据申报人员具体情况,采取摸号方式确定楼栋和楼层,优先安排孤、老、病、残等特困家庭。
六、责任追究。申请人应如实填报家庭情况,如有弄虚作假,骗租或冒领货币补贴者,将依法追究相应责任,在两年内不得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待遇。
请符合条件的家庭于2014年7月3日至8月3日到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村)申请,逾期将不予受理,请各社区(村)认真组织做好2014年度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申报工作。
联系电话:6231088
新晃侗族自治县房产管理局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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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redclou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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