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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思考和建议
2015-11-30 09:09:07 字号: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现行的以“营业执照”为核心的商事登记制度,逐渐呈现出限制市场机制在经济发展中发挥调节作用的负面影响,不能适应当前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因此,推进商事登记制度的改革变得势在必行。

  一、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必要性

  第一、商事登记改革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和完善的需要。市场经济的核心是市场决定资源配置,但是市场准入门槛高、程序繁琐、效率较低、行政干预过多,阻碍了市场主体作用的有效发挥。随着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和改革的不断深入,构建新的符合当今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的商事登记制度,是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决定性作用的必然要求。

  第二、商事登记改革是管理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变的需要。转变政府职能就是要进一步划清政府、市场、市场主体之间的界限,改革商事登记制度就是要以市场和市场主体为导向,建立“宽进严管”的商事主体管理新体系,充分调动市场和市场主体的积极性,这有利于进一步简政放权、强化政府在公共服务中的作用,促进建立精简、高效、廉洁的服务型政府,使政府真正成为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提供者。

  第三、商事登记改革是社会主义诚信体系建设的需要。社会主义建设、市场经济建设和诚信体系建设密不可分,相互促进、相互影响。商事登记改革的方向是构建统一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充分利用信用监管方式,实现商事主体的自我约束、自我管理,有利于建立信用政府、信用企业、信用社会,形成政府、市场、社会相互协调、良性互动的格局,有利于社会主义诚信体系的建设。

  二、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

  商事登记改革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特定行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外,取消最低注册资本限制。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无需提交验资报告。二是、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另有规定的外,其他公司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如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直销企业、募集设立的股份公司等。三是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总额或者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即公司注册资本)应当在工商行政机关登记。公司股东(发起人)应当对其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四公司股东(发起人)以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并对缴纳出资情况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五是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货币出资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再规定公司股东(发起人)缴足出资的期限;六是放宽对经营场所条件的限制,由商事主体对经营场所的真实性、合法性自行负责;七是变“先证后照“为”先照后证“,实现商事登记资格和经营资格相分离;八是年检制度改为年度报告制度;九是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建立统一信息登记和信息公示系统,企业登记信息、年度报告、违法行为等信息记录在册并向社会公示。

  三、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所遇到的困难

  (一)行政审批许可制度改革的进度影响商事登记改革的效果

  行政许可是作为企业登记的前置审批项目,经营者不办理就拿不到营业执照。在商事登记改革中,相关部门大幅度削减一般类不必要的前置审批项目,另一方面将特殊经营项目的许可审批改为后置。但是究其根本,企业在办理完商事登记后仍然需要办理相关审批项目。不论前置还是后置,根本结果是一样的,都未能改变目前特殊经营项目需要进行许可审批的本质。如果相关许可的审批通过率不高或手续仍然复杂,势必对商事登记改革造成不好的影响。

  (二)法律体系、技术建设跟不上,影响改革进度

  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原则是便捷高效、规范统一、宽进严管、创新公司登记制度、降低准入门槛、强化市场主体责任,改革的内容涉及到相关法律法规的重新制定和完善。比如注册资本制度的改革,就涉及到《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更改,“先照后证”更是涉及到不同职能部门行政许可的相关法律法规的更改。

  商事登记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统一的商事信息登记和公示系统,工商部门对商事主体信息进行登记,质监、食药监、文化、消防、公安等部门可以共享,及时对属于各自管辖领域的商事主体进行资格确认和后续监管,建立商事主体电子信用档案,同时将不侵犯商事主体隐私权和保密权的信息对外公示,充分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

  目前审批制度涉及的各部门使用的信息系统都较为封闭,统筹整合难度大。这些都离不开相关法律法规和信息技术的支撑。

  (三)改革伴随的市场主体大量增长成为监管难题

  市场准入门槛降低、办照流程简化,无疑将会掀起一股踊跃创办企业的热潮,市场主体将会大幅度增长,另外,放宽注册资本门槛增加了甄别商事主体信息的难度,虚假注册、“皮包公司”等违法行为更难控制。职责划分不清、追究制度不完善、监管部门执法力量薄弱,也会造成市场监管不力。在“宽进”之后该如何“严管”,是我们应该重点考虑的问题。

  四、对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几点建议

  (一)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审批许可的效率。

  商事登记改革的成功,不仅是工商部门效率的提升,还应包括其他行政审批效率的提升。要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按照“能减则减,能放则放,能取消则取消,能合并则合并”的原则,争取出台支持商事登记改革的审改措施,加快审批服务前移和下移工作。

  (二)召集人才、集中力量,为商业登记制度改革提供法律、技术支撑。

  新的商事登记制度涉及到多部法律法规的调整以及商事主体信息登记和公示系统的构建,政府应召集各类人才、集中力量,为商业登记制度改革提供法律、技术支撑。

  成立地方性法规制定小组。集中法律、行政管理、信息技术等高级人才进行调研,按照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符合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遵循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结合实际制定改革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使各项规定具有针对性、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成立信息系统建设小组。集中工商、质监、食药监、消防等市场监管相关职能部门以及系统开发的专业人才,尽快构建省级商事主体信息登记和信息公示系统,并实现和其他省市信息系统的信息对接,形成全国范围内的信息共享机制。

  (三)宽进严管、信用监管,推进社会主义诚信体系建设。

  宽进严管是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核心,在放宽注册资本等准入条件的同时,要加强事中事后的监管,充分发挥职能部门、信用体系的监管作用,加强行业自律和商事主体的自我管理,促进形成诚信、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

  一是要创新监管方式,充分发挥信用监管作用。信用分类监管制度是工商部门市场监管的一项创新性制度,但是运行效果一直不是很好。根本原因就是对市场主体的信用评级只是工商系统内部的评级,对工商管辖范围之外的行为没有影响,达不到震慑市场主体的作用。以统一的商事主体信息登记和公示系统为基础,以商事主体登记信息、职能部门的监管信息为核心构建好的市场主体信用体系,以此来实行分类监管、联动监管,提高商事主体违法成本,“一处违法处处受限”,这是比较理想的监管模式。同时,在不侵犯商事主体隐私权和保密权的情况下向社会公示商事主体的电子信用档案,迫使其加强自律,引导其健康发展。

  二是要强化行业协会作用,形成诚信守法经营良好氛围。首先要发挥行业协会的监管作用,积极听取其广泛、有效的监管意见和措施,引导其参与和配合对商事主体进行更加有效的监管,促进各行各业有序、健康地发展;其次要发挥社会的监督作用。发动广大群众和媒体参与举报违法经营行为,通过社会关注和舆论压力制止、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达到有效监管的目的。

来源:县工商局

作者:凌雪芝

编辑:redclou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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