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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县公开审理首例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2022-02-27 21:31:27 字号:

新晃融媒2月27日讯(通讯员:梁坤 蒲文莉)2月23日,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狩猎案在案发地凉伞镇花园村开庭审理。该案是2021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将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修改后,我县首例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考虑到被告人年事已高,且行动不便,加上花园村生态资源丰富,猎捕野生动物行为时有发生,为提高村民法律意识,县人民法院便决定将庭审现场搬至被告人所在村部,开展巡回审理。

2021年5月至6月,被告人凉伞镇花园村高某某在未依法取得狩猎许可的情况下,在禁猎期、禁猎区内以安放猎夹的方式在凉伞镇花园村“半坡”、“大沟”等地非法狩猎,猎捕到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豹猫1只、“三有”动物银星竹鼠3只。经鉴定,涉案豹猫、竹鼠总价值共计8100元。

该案由县人民检察院作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某某非法猎捕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以及国家“三有”保护动物的行为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和非法狩猎罪。同时,被告人高某某的行为严重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县人民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某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珍贵野生动物豹猫1只,在未取得狩猎许可的情况下,在禁猎期、禁猎区内非法猎捕国家“三有”保护动物银星竹鼠3只的行为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狩猎罪,应承担相应刑事及民事侵权责任。公诉机关要求被告人高某某承担非法狩猎造成的野生动物资源损失8100元,其中以现金支付的方式赔偿2100元,以劳务代偿的方式赔偿6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同时,被告人高某某同意以劳务代偿的方式赔偿余下6000元,并签订了《公益性服务协议》,自协议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在该村提供无偿的巡查护林、巡查非法狩猎、公益宣传等服务,法院予以照准。综合犯罪情节及量刑情节,县人民院依法作出判处被告人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的决定。庭审结束后,被告人高某某深刻反思了自己的违法行为,足额缴纳了生态损害赔偿金。

野生动物是自然生态系统中不可替代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野生动物是我们每个公民应尽的基本义务,因口腹之欲捕猎杀害野生动物绝非小事,违法犯罪者也必将受到法律制裁。

来源:新晃融媒

作者:梁坤 蒲文莉

编辑:罗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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