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国际禁毒日”,说起毒品的危害,可以说是毁灭自己、祸及家庭、危害社会,而驾驶人一旦吸食毒品并驾车上路,后果更是不堪设想。据报道,2012年就发生一起大客车驾驶人吸食冰毒并疲劳驾驶的严重交通事故,共造成14人死亡、20人受伤。
一、“毒驾”时人的反应时间比正常慢21%
二、“毒驾”到底有多疯狂?看看这些案例
大客车驾驶人因吸食冰毒并疲劳驾驶,造成14人死亡
2012年4月22日,王某驾驶大型客车,承载32名游客由上海前往苏州,行驶途中,突然冲过中央护栏发生侧翻,造成14人死亡,20人受伤。后经过事故原因调查,客车驾驶人王某在事发前曾吸食冰毒,并严重疲劳驾驶。
吸毒驾驶人驾驶小轿车发生追尾事故,造成1人死亡
2015年4月6日,吸毒人员宋某驾驶一辆小轿车,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小江镇往福旺镇方向行驶,行驶到217省道31公里加600米路段,追尾碰撞一辆摩托车后,又碰撞对面行驶的一辆摩托车,造成1人当场死亡。
驾驶人吸食完毒品后,与前方车辆发生连续碰撞事故,造成1人死亡
2016年5月20日,宝马驾驶人吴某吸食完毒品后,驾驶车辆经成都市剑南大道、天府二街往世纪城新国际会展中心行驶。行驶至事发路段时,与前方张某某所驾驶的长安轿车发生连续碰撞,随后两车发生燃烧,事故造成张某某死亡。
三、我国已有相关规定禁止“毒驾”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三年内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未满三年,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被查获有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行为,正在执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措施,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校车驾驶人具有传染性疾病,癫痫病、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有酗酒、吸毒行为记录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注销其校车驾驶资格,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换领机动车驾驶证,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
四、对于“毒驾”,国外是如何规定的
(制图:YiYa工作室)
来源: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研究中心
编辑:罗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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