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1号)
《关于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决议》已经2023年3月24日新晃侗族自治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3年3月24日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决议
(2023年3月24日新晃侗族自治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林长制责任体系,奋力建设“一堡五高地”战略,切实保护我县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有效防控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湖南省森林防火若干规定》《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办〔2021〕20号)等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定,特作出如下决议:
一、健全组织体系。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县、乡、村三级负责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构建县、乡、村三级林长制责任体系。
二、切实履行责任。县、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管理本区域内的森林防火工作;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共同推进森林防火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森林防火组织,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采取有效措施预防森林火灾、协助做好应急处置工作;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单位和个人,以及森林防火区内的工矿企业等相关单位,应当承担日常防火责任,严格遵守森林防火有关规定,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三、建立有效机制。县森林防火主管部门应当编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应急预案制定应急处置办法,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县、乡、村三级应当组建队伍开展必要的森林火灾应急演练,发生森林火灾后,按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森林防火需要建立森林防火的监测预警机制,及时发布森林火险等级预警预报信息。应急、林业、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托信息化监测预警平台,推动大数据信息技术在森林防火中的应用,建立人防技防物防联防工作格局,规范完善森林火灾调查、评估机制和行刑衔接工作机制。
四、明确重点时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分布状况,划定森林防火区,根据森林防火需要划定森林高火险区,并向社会公布;县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森林火灾发生规律,规定森林防火期,在春节、元宵节、清明节、中元节等传统民俗拜祭节日和春耕备耕、秋收冬种等森林火灾高发时段,可以根据需要规定森林高火险期,并向社会公布。
五、加强日常管理。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广泛开展森林防火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森林防火意识;推行“党建+微网络”“1+4”治理模式,全面落实森林防火工作职责,充分发挥党员、组长、护林员、志愿者作用,做实做好本区域内的巡山管护工作,严防森林火灾事故发生;督促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负有监护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切实履行监护职责,防止被监护人进入森林防火区用火、玩火。
六、抓好火源管控。在森林防火期内和传统民俗拜祭节日期间,县、乡(镇)人民政府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防火人员开展巡防巡查,按照封住山、管住人、看住林的要求,加强用火源头管控。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在森林防火区、坟墓集中区域设立临时性的森林防火检查点,对进入的车辆和人员进行安全检查,相关人员要自觉配合、接受检查。
七、规范用火行为。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禁止下列行为:
(一)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燃烧纸扎、花圈、冥币等;
(二)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
(三)携带易燃易爆物品;
(四)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等;
(五)烧蜂、熏蛇鼠、烧火驱兽等;
(六)炼山、烧炭、烧火积肥、烧田坎土埂、烧农作物秸秆、烧果园杂草等;
(七)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行为。
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害、冻害、造林抚育、工程建设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按照相关程序报批。
森林高火险期内,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发布命令,禁止在森林高火险区野外用火;对可能引发森林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理。
八、倡导文明祭祀。全县广大人民群众要严格遵守森林防火相关规定,摒弃陈规陋习,转变清明节等传统节日的祭祀方式,积极推行生态祭祀、节俭祭祀等绿色低碳祭祀形式。
九、推行有奖举报。为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森林防火工作,严厉打击野外违规违法用火行为,坚决防范遏制森林火灾,县、乡、村三级可以建立有奖举报制度。
十、加大执法力度。相关执法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打击野外违规违法用火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强化监督支持。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综合运用执法检查、代表视察、听取专项工作报告、专题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法定监督方式,对森林防火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推动“一府一委两院”及有关部门积极主动作为。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主体作用,引导人大代表深入基层,靠前服务,收集森林防火工作的意见、建议,积极谏言献策,全力保障森林防火工作的有效开展。
十二、严格责任追究。监察机关应当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定期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对相关单位在森林防火工作中履行职责不力的,严肃追究责任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司法机关应当按照公正司法、严格执法的要求,在打击犯罪、化解矛盾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为森林防火工作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对森林防火工作中失职、渎职的人员要从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本决议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作者:
编辑:罗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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