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晃融媒6月6日讯(通讯员:黎波)近日,我县一物业公司没有及时对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行为采取相关劝阻,制止或报告行为被行政处罚。
5月20日,县消防救援大队在全县范围开展消防安全治本攻坚三年行动专项检查中发现我县某小区地下一层8栋出入口附近违规停放有4辆电动自行车,物业公司没有及时对违规停放行为采取相关劝阻,制止或报告行为,大队随即对该物业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并责令现场整改。
经调查取证,该物业公司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城镇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执法人员根据《湖南省城镇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之规定,要求违规停放的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搬离到安全区域停放,并于5月29日下发了给予该物业公司责令改正和警告的行政处罚。
消防部门提醒:物业企业应对电动车违法停放、充电等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及时予以劝阻、制止,并保留相关证明资料。电动自行车严禁进楼入户,飞线充电,占用、堵塞公共门厅、疏散通道等,一旦起火,可能会给人们的生命财产造成重大的损失,广大居民和物业企业要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共同维护住宅小区的公共消防安全。
来源:新晃融媒
作者:黎波
编辑:罗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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